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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油墨VOCs含量的强制国标正式实施,印刷厂家需要注意什么?

GB38507-2020《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(VOCs)的限值》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,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。该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含量的限值,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。

但不少的企业对于该标准内容仍不太了解,现小编跟您一起认识GB38507-2020标准的重要注意事项!

企业合规和注意事项

1. GB38507-2020标准正式实施后,原有库存油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?

自2021年4月1日GB38507-2020正式生效实施后,将不得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油墨产品。对于2021年4月1日前购买的满足原有产品质量标准的油墨产品,可继续用于生产活动。

2. 企业在采购和生产油墨产品过程中是否需要满足该强制性标准?

2020年,中国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》、《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(试行)》、《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》、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》等,为涂料、油墨、胶黏剂、清洗剂等上下游相关企业治理VOCs、实现绿色健康发展,提供政策、技术和解决方案上的支持。根据要求,使用油墨、涂料等工业产品的企业,自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标准生效之日起,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。

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指导文件说明,油墨、涂料、清洗剂、胶黏剂等产品的使用企业,应向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CMA、CNAS资质认证的检测报告。

3. 企业在生产、销售、采购、使用等过程中,存在哪些风险?

GB38507-2020属于强制性标准,是强制执行的技术文件。在标准有效期内,如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产品不符合该标准,相当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会受到当地监管部门(生产、使用、运输过程)的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(2017修订) 》规定: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,记入信用记录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同时,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,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,或国外收货人有购买意愿或证明,也不准放行出口。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,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、索赔。

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,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。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有“生产、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”行为的,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原材料、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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